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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交通運輸部發布公告稱,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營運和防止污染管理規則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規則》)將于2021年1月1日對第四批船舶生效。
《管理規則》涉及范圍包括在直屬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五類船舶,即:沿海載客定額50人以下跨省航行的客船(客渡船除外)及沿海省內航行的客船(客渡船除外);沿海150總噸以下氣體運輸船和散裝化學品船;沿海500總噸及以上港內作業的油船及沿海500總噸以下油船;沿海500總噸及以上省內航行的散貨船和其他貨船;內河3000總噸及以上散貨船和其他貨船。
此五類船舶須于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“符合證明”(DOC)或“臨時符合證明”副本,以及“安全管理證書”(SMC)或“臨時安全管理證書”。
公告要求,各海事管理機構、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管理職責,做好《管理規則》拓寬實施范圍的宣貫工作,督促航運公司抓緊建立安全管理體系,并自2021年1月1日起對相關船舶和公司持證情況進行嚴格檢查。